庆阳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现集中公布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功能与警示约束作用,督促市场主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法治合规意识,推动形成“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良好社会风尚,共同构建法治化、规范化的市场秩序。
案例一
西峰区某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11月6日,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4箱(24瓶)八代五粮液白酒,经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品牌售后服务授权委托人现场鉴定,确认该商品为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产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11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环县某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5月20日,环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环县某门市部的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店经营场所酒品陈列区发现存放有名称为“西凤酒”品牌白酒28瓶,现场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辨认,确定该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产品货值18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镇原县某五金机电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7月30日,镇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待售的“大艺”牌充电式冲击扳手(型号2106G-2)2台。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为侵犯“大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涉案商品系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购入,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货值金额1316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宁县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7月24日,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货物中转点进行检查时发现40瓶规格为375ml/瓶批次为20230121E的“西凤酒”,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商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予以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了240瓶规格为375ml/瓶“西凤酒”,批次分别为20230121E、20221116X、20230318E,已销售200瓶,违法经营额3600元,在购进时未索取供货方资质资料,不能说明进货来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庆城县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认证标志案
2025年12月2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售的部分苹果包装箱及礼盒上印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或“甘味”品牌标志,且无法提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甘味”品牌标识的授权文件。经调查,当事人订购涉案7种类苹果包装箱箱体4809个,总货值16452元,销售数量1609个,销售货值6292元,总利润737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之规定,构成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没收冒用质量标志的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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