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借庆祝建党100周年等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行为提醒告诫书
广大市场主体、各新闻媒体:
为切实规范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严厉打击借庆祝建党100周年等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行为,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
二、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广告宣传和商业炒作。
三、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广告宣传和商业炒作。
四、严禁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五、严禁各类违法宣称“特供”“专供”及“党史学习教育专用”的商业广告和营销宣传行为。
六、严禁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商业营销宣传内容。
七、严禁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八、严禁使用“南梁精神”“革命老区”等进行商业炒作牟利。
九、严禁歪曲历史事实、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营销宣传行为。
十、严禁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一、严禁含有淫秽、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二、严禁通过恶搞经典、恶俗营销制造噱头、吸引眼球。
十三、严禁制作和发布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或者含有色情及各类“软色情”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十四、严禁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禁止利用未成年人教材书刊、教具文具、校服校车、奖状证书等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十五、严禁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请广大市场主体、各新闻媒体严格遵守,依法依规开展商业宣传活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广告宣传监测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对借庆祝建党100周年等名义从事商业炒作牟利行为从严查处。
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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