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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峰区市场监管局出台“证照联办”改革惠民政策

来源:西峰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1-12-30 10:32:41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推行“证照联办”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12月24日起正式实施。

 该《方案》的出台,是我局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彻底解决市场主体“准入不准营”的难题和“同部门证照分散办,群众多趟跑”的问题,推动许可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变,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

《方案》从制定依据、工作目标、实施范围等方面进行全面明确,精心部署,细化措施,落细落小落实具体实施方法及工作要求,确保“证照联办”改革顺利推行。确定出“证照联办”目录清单,将市场主体办理频次较高、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直营连锁食品销售经营门店、直营连锁餐饮经营门店、小餐饮、小销售店、无需现场核查的变更许可和申请人承诺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许可6个事项首批纳入“证照联办”,实行“双轨”审批方式(经营户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原有审批方式办理)。

 对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经营者提供套餐式服务,按照“证随照办”的原则(偏远乡镇实行就近办理),根据主体类型相应的在“证照联办”划定的办理地点窗口将“证照联办”审批事项“一次告知、同步受理、并行办理、证照同发”,最大限度地实现市场主体的“准入即准营”,以提高群众办事的便利度、满意率和获得感。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影响的严峻形势下,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遇到的挑战更多、困难更大,如何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既是现实迫切需要,也是稳增长长远要求。全区市场监管系统干部职工将以“证照联办”改革为动力,迅速凝聚起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的强大合力,让辖区更多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受惠。

(《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推行“证照联办”改革实施方案》附后)

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推行“证照联办”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解决市场主体“准入不准营”难题和办证慢、多头跑等问题,提升市场主体从开办到开业速度,努力营造更优营商环境,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系统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市监发〔2021〕351号)、《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甘市监发〔2021〕273号)和《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甘肃省市场监管系统推行“证照联办”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庆市监发〔2021〕224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直接面向市场主体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流程接续、业务衔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证照联办”模式,解决市场主体“多头跑”“往返跑”的问题,推动许可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变,最大限度地实现市场主体的“准入即准营”,最大程度释放创业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改革措施

(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实行备案制

 1.备案要求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不分面积、不分经营方式)一律凭营业执照按要求进行备案。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要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分别注明。

 2.受理形式

 全程网办,系统上线运行前,暂时进行线下办理。(董志所、肖金所、什社所承担各自辖区内备案工作,肖金所同时承担显胜辖区备案工作;我局进驻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承担其余各所辖区内备案工作)。

 3.备案流程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实行“多证合一”管理,登记注册系统中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多证合一”管理功能计划年内上线运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注销”模块进入设立登记流程,完成“多证合一”下的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

 (1)新办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的,在经营范围中选择“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并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1)完成备案,也可以在登记注册后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办理流程见附件5。

 (2)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增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在申请变更时,一并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3)变更备案信息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在登记注册系统“备案信息变更”模块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变更表》(附件2)。

 (4)注销备案信息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在登记注册系统企业注销环节“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注销”模块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附件3)。

 (5)完成信息采集的,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完成备案,(董志所、肖金所、什社所线下备案编号号段见附件4)。申请人可以登录甘肃省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网的网上办事模块“备案信息查询”栏目查询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也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中查询。

 (二)推行“告知承诺制”,实行“证照联办”

 1.“证照联办”事项梳理

 区局相关股室按照精简、协同、高效的原则,梳理“证照联办”事项准入准营条件,制定“证照联办”清单,确定事项名称、实施层级、实施部门等要素信息,并通过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大厅予以公开公示,为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提供清晰指引,实现申请人仅提交一套申请材料就能办理相应事项。

 2.“证照联办”范围

 将市场主体办理频次较高、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直营连锁食品销售经营门店、直营连锁餐饮经营门店、小餐饮、小销售店,无需现场核查的变更许可和申请人承诺经营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延续许可6个事项首批纳入“证照联办”。(见附件6)实行“双轨”审批方式,经营户自愿选择告知承诺(见附件7-12)或原有审批方式办理。

 校外托护点在登记注册环节继续落实《西峰区校外托管机构注册登记部门联审表》,食品制作加工场所面积≤60㎡的,实行“证照联办”方式办理;加工场所面积>60㎡的实行许可方式办理,按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3.办理地点

  委托董志、肖金、什社三所对各自辖区内属于“证照联办”事项范围中的小餐饮、小销售店在本所开展《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发放工作(肖金所同时承担显胜辖区的登记工作);委托我局所有派出机构对各自辖区内食品小摊点开展《食品小摊点登记卡》的发放工作。之前承担食品小经营、小作坊登记的所不再进行业务受理,全部由我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承担除上述事项以外的所有许可(登记)工作。

 4.基本流程

(1)证照一体受理。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进行“证照联办”的经营者,在甘肃省政务服务网证照同步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向“证照联办”划定的办理地点提交书面材料,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2)并联审核审批。审核人员根据系统信息和“证照联办”窗口传送的申请文件、材料,一次性审核审批登记注册和许可事项。申请人自愿签订告知承诺书的,依法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实行证照同发。

 (3)档案共享。审批发证后,证照办理档案和信息由登记注册部门与食品药品许可部门各自建档管理。

 (三)精简申报材料,优化许可事项,压缩许可时限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简化为:(1)申请书;(2)主体资格证明(可在线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文件;(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2.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需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工作时限。)

 3.将药品经营许可筹建与核发受理同步进行,由45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核查单位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确需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工作时限)。

 4.取消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健康证明由事前提供改为事中提供,在现场核查环节查验;取消补办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媒体刊登遗失公告,改为由申请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取消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由内部信息共享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5.食品经营者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调味等简单加工;对水果进行拼盘制作;以自制酱卤肉为半成品原料的热食类食品加工;或者售卖冷食酱卤肉,且均在专用操作区域加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需要核发“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工作要求

 (一)各所及相关股室要与政务大厅紧密配合,加强沟通衔接。要及时对分派的食品、药品经营户进行现场核查并上传相关资料。董志、肖金、什社三所每周五下午6点前将本周备案表和“证照联办”登记表(见附件13-14)电子版发送至许可股,各所每月5号前将上月办证登记表(见附件15)电子版及时报送许可股。许可股要每周将已备案和获证食品、药品经营户名单在相关平台进行公示,同时发送至我局工作群,各监管所要及时下载认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对以备案制进行信息采集的食品经营户,各所要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经营者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等行为,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将依法调查处理,对违规经营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三)对以“证照联办”方式取得许可证(登记证)的食品经营户,各所、相关股室要在许可(登记)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许可(登记)决定(见附件16-19),收回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纸质原件,并报送食品药品许可股依法进行证书注销。

 (四)各监管所要严防小餐饮店、小销售店经营者无实体门店而声称从事实体经营,以套取证件从事网络经营或者其他违法经营活动。要防止申请人虚报经营面积办理许可证(登记证)。对检查中发现有超过或未达到《“三小”条例》规定面积取得的证件与实际不相符的经营者,要及时撤销许可证(登记证),收回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纸质原件,并报送食品药品许可股依法进行证书注销。

 各证照申请受理人员及监管人员要正确区分食用农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区别;正确区分食品销售、食品小作坊加工、餐饮服务的界定范围,以确保各类食品经营户取得与之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证件,避免出现取证与实际不相符而再进行变更增、减项,给经营者带来不便或引起不必要的处罚。

 (五)对申请人办理餐饮服务、药品经营许可的实行“事前服务”,各所、相关股室要从直接进行现场核查转变为在开办者装修改造时进行事前指导把关,以提高现场核查一次性通过率,避免出现盲目选址、盲目装修给经营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各核查人员不得电话核查、超时限核查,不得反复折腾当事人,指挥当事人到核查单位签字传照片。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