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市场监管在行动 】 庆阳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明察秋毫鉴伪劣 罚教结合保安全
【案例简介】
2023年6月8日,庆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全省粉丝粉条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西峰区某粉条店当日生产的精制土豆粉条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9日、2023年6月10日”。经询问经营者,得知其生产过程中每50kg土豆淀粉中添加60g硫酸铝铵。执法人员判断该批粉条可能存在铝残留量超标的隐患,随即依法对该批粉条进行了执法抽样。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庆阳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确认该批粉条中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为328mg/kg,高于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200mg/kg的限量值,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7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土豆粉条1079.8kg、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1袋和罚款3000元的处罚。
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在研究粉条生产工艺相关流程、查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资料后,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安全普法及生产技术指导。当事人在后续生产过程中,更换了铝本底值更低的土豆淀粉,并将硫酸铝铵的添加量控制在40g/100kg土豆淀粉以内,生产的粉条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铝残留量为145mg/kg,达到了标准要求。
【案例评析】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治标,解决违法问题产生的根源才是治本。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粉条生产工艺流程,指导当事人从根本上纠正了违法行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真正履行了保障食品安全的职责。
案例二:
过期食品被举报 及时处罚除隐患
【案例简介】
2023年2月22日,有群众向庆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举报,其在西峰区某超市购买的“蜜思达牌天然椴树蜜”为过期产品,请求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报后,庆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派出行政执法人员赶赴被举报人处调查核实。经查,被举报人于2021年4月5日购入涉案蜂蜜115瓶(盒),该批蜂蜜生产日期为2020年7月21日,保质期2年,2022年7月21日保质期届满后,由于该超市工作人员疏忽未及时下架,共售出超过保质期的蜂蜜40瓶(盒),库存16瓶(盒)。查明事实后,庆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作出了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870元的行政处罚,并监督其对库存过期蜂蜜进行了销毁。
【案例评析】
食品安全是关乎群众健康的重点问题,守法、诚信经营是食品行业的基本义务,食品生产、销售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同时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也要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发现违法问题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市场环境。
案例三:
打击假冒伪劣农资 维护农民财产安全
【案例简介】
2023年5月6日,庆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化肥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西峰区某农资销售公司销售的富滇牌粒状过磷酸钙化肥外包装标示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与产品类型不符,遂对该批化肥进行了执法抽样。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庆阳市能源化工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该批化肥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实测值为12%,不符合≥16.0%的标准要求;水溶性磷(P2O5)含量实测值7.1%,不符合≥11.0%的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4月19日自平凉市崆峒区某农资经销部购进富滇牌粒状过磷酸钙3吨共60袋,购进单价950元/吨,销售单价60元/袋,销售量7袋,本局依法查封53袋,货值3180元。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不合格过磷酸钙化肥53袋、罚款4770元的处罚,并将上游批发商的违法线索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移送。
【案例评析】
农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长期以来对假冒伪劣农资保持着高压打击态势。本案当事人在进货时未尽到依法查验产品质量的义务,致使不合格化肥流入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予以查处,排除了隐患。
案例四:
“月子会所”服务差 纠纷调解获赔偿
【案例简介】
2023年4月6日,投诉人周女士反映在西峰区多喜悦月子服务会所接受产后月子护理服务,商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提供一对二服务(服务人员针对产妇和新生儿),实际根本无法实现;预订的房间商家无法提供;乳腺疏通服务未明码标价,口头告知268元,实际按照398元收取费用;护理新生儿脐带处捆绑较紧,导致新生儿脐周出现溃烂情况等问题;现因投诉人及新生儿均已受到伤害,已无法继续在该处接受服务,要求商家退还剩余费用,商家不予。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该投诉后,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管局朔州路监管所执法人员当天前往现场进行调查。遂进行了调解,并签订投诉调解书,商家扣除消费者入住期间的费用共计伍仟贰佰贰拾玖元(5229元),退还消费者剩余款项壹万肆仟柒佰柒拾壹元(14771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投诉人对此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近年来,月子中心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是面向产妇和婴儿这类高消费群体应运而生的服务行业,只有专业化、科学化、人性化、高质量服务的月子中心,才能得到消费者的信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本案中,该月子中心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案例五:
电动车上牌遭拒 市监调解挽损失
【案例简介】
2023年8月 21日,投诉人张先生反映8月16日在位于华池县某电动车销售门市购买盛雅达牌电动三轮车一辆。8月17日,张先生在车管所上牌时,工作人员告知该车辆合格证为假,经与商家沟通,要求为其提供相关手续完成上牌业务,商家不予。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华池县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立即前往现场调查了解。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与车管所工作人员联系,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咨询,对方答复投诉人购买的车辆未在工信部备案、公示,故不能上牌。根据《庆阳市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对现有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电动车,限期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置换、回购等方式全部淘汰。2022年12月前购买的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电动车,鼓励引导生产、销售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减免保险费用等方式,置换为合标电动车;2022年12月后购买的不符合注册登记规定的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要无条件等价置换为合标电动车。”最终,在执法人员有理有据的说服下,该店经营者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意见,同意退货,退还消费者预付购车款4800元,并在今后加强政策法规学习,诚信经营;张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案例六:
商家诱导购买“和田玉” 市场监管维权暖人心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30日,投诉人王先生反映在庆阳香包交流会和田玉专柜购买和田玉一块(价值30000元),后经专家鉴定为俄罗斯玉,认为商家涉嫌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货退款,商家不予。
【处理过程及结果】
西峰区市场监局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商家处开展调查。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向商家宣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家也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承诺立即改正,并在以后经营中一定做到诚信经营。通过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同意退还王先生3万元购物款,王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随向市场监管局送去“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温暖如炬 执法如山”两面锦旗。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收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案中,商家利用消费者不懂行、无法判断商品的真实价值的特点,以俄罗斯玉石冒充和田玉诱导消费者进展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市监部门监管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购物款,并承诺今后一定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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