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烟花炸伤眼 工商调解获赔偿
近期,西峰区工商局成功调处一起因燃放烟花眼睛被炸伤的消费投诉,经过调解,最终投诉人获赔45000元,消费者为工商局送来了一面“扶贫济困 为民解忧”锦旗以表感谢。
2016年6月中旬,消费者史先生向西峰区工商局12315中心投诉,称其于2016年2月6日在西峰区九龙商场“某浏阳花炮”店内购买900元的花炮,2月7日在家燃放时发生意外,导致投诉人左眼失明,花费大量医药费,投诉人出院病情有所恢复后遂与经营者寻求经济补偿,在协商无果情况下,投诉至西峰区工商局。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实地走访花炮店及烟花批发销售公司,进行调查取证,同时召集三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向他们宣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起初由于投诉人诉求目的较高,经销商不能接受,经执法人员多次劝解并积极促使批发商与厂家取得联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过多次调解,最终经销商、批发商和厂家共同担责,一次性赔偿消费者45000元,纠纷得到了圆满调处,消费者对此结果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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