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站群导航

庆阳市政府

县区政府

市直部门

  • 手机版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专区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要闻动态>详细内容

广告新规出台:发布广告还需“有身份”

来源:商广科 作者:田野 发布时间:2016-12-01 17:14:45 浏览次数: 【字体:

    12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称为《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提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这意味着,今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要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发布登记,验明“身份”后,才能发布广告。同时也明确了负有广告发布登记义务的三类广告经营主体为属于大众传播媒介且影响力大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其余广告发布者可以根据营业执照中核定的营业范围从事广告活动。
    那么,这三类广告发布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将会有什么后果?对此,《规定》及《广告法》中作出了说明:上述单位若有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广告的行为,工商部门会责令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并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同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若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也应及时办理变更,否则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明确提出了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如果未按规定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