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答复政协委员第92号提案的函
郑晓宁委员:
收到您提出的《关于“住宅临街门面杜绝开设饭馆”的提案》后,我局及时与市城管部门联系协调,积极办理您提出的有关事项,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住宅临街门面开设饭馆的注册登记问题。自2016年1月1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实施以来,工商部门已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规定对在居民住宅临街门面申请设立的餐饮经营主体从严把关,依法限制登记。
二、关于住宅临街门面开设饭馆造成环境污染和扰民的问题。经调查,目前宅临街门面开设的饭馆,大部分属于2016年以前已开业的经营户,对于这些经营户,环保、食药、城管等职能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相关城市管理规定,正在逐步规范,要求经营户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安装油烟、异味、废气处理设备,进排水符合标准,对于达不到要求的,已责令限期整改。
三、关于夜市经营户噪音扰民的问题。对于在住宅楼下从事店外夜市经营行为,城管部门视为店外经营和不在规定夜市经营区域经营的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对于在指定区域经营的夜市摊点,如有居民向城管部门投诉,城管部门会及时出动进行噪音分贝测试,如噪音超标,将责令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