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 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情况 |
索要单位 | 提供单位 |
1 | 公司注销公告 | 公司清算组已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14号)二、降低注销成本,为企业提供免费发布公告途径。在公示系统增加企业注销公告功能页面,企业依法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的, 除通过报纸等途径外,可以选择通过公示系统免费发布。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债权人的,登记机关要告知申请人在《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告情况”的“公告报纸名称”处填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报纸公告的,在“公告报纸名称”处填写报纸名称。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报社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2 | 减少注册资本公告 | 申明注册资金减少及其债权债务事宜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报社 |
3 | 公司合并、分立公告 | 公司清算组已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报社 |
4 | 公司设立、变更所需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出资人主体资格及身份确认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二款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法定颁发法人证书单位 |
5 |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 证明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资金已实缴到位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二十九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条例》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证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二、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第一条第四款: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法定验资机构和担保机构 |
6 | 企业开业、变更所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二款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7 |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任职文件及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 |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证明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二款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出资人 |
8 | 前置许可文件 | 涉及前置许可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包含分支机构)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24号)附件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7)中列入的相关事项。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有关前置审批行政许可部门 |
9 | 批准文件 | 须经批准的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有关审批部门 |
10 | 住所证明 | 证明企业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15号)第五条 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登记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签署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并通过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材料的形式审查,即可依法申请登记。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房屋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投资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
11 | 企业丢失营业执照声明 | 声明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第二款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附件:取消该事项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12 | 注销批准文件 | 证明已决定企业法人注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主管部门(出资人) |
13 | 分公司注销登记证明 |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证明分公司已注销完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分公司登记机关 |
14 | 企业档案资料查询证明 | 查询、复制企业登记机读、书式档案资料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2016年03月0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公司登记档案资料。《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档案查询相关部门 |
15 | 加盖公章的股东名册或公司股票复印件 | 证明出质人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股权所在公司 |
16 | 质权合同 | 证明出质股权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质权合同。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出质人与质权人 |
17 |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确认主体资格信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出质人与质权人 |
18 | 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补充合同 | 证明所需修正的合同条款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九条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出质人与质权人 |
19 | 撤销股权出质的法律文件 | 撤销股权出质证明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十三条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合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 |
20 | 资金数额证明 | 证明非法人分支机构资金数额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21 | 清税证明 | 证明企业税务已注销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注销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19〕14号) 第三条精简材料,减少注销登记提交文件。企业办理注销时,登记机关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 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所列企业注销登记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执行,不再收取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和报纸公告样张等材料。同时,按照五部门联合《通知》要求,企业在注销时需要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不再收取企业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税务部门(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不提交清税证明) |
22 | 法人资格证明 | 证明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具有申请广告发布登记的法人资格 |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 庆阳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 |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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