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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双减”工作中广告监管的提示

来源: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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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全市各广告经营单位、各类媒介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制作、发布校外培训广告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提供设计、代理、制作、发布服务。

二、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三、不得制作、发布利用假名师、专家、教授、学者、受益者等名义、形象的广告。不得发布含有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内容。

四、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不得在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中使用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标志标识。

五、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各种超标超前培训、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中,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六、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提供境外教育课程的校外培训广告或者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广告。

七、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不得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

八、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