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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市场监管组关于发布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的通告

来源:庆阳市市场监管局 202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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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有效应对当前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进一步做好全市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稳价工作,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不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同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互联网平台企业要严格规范社区团购经营行为,不得通过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

八、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九、各经营主体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各经营者如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五)行业协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视情节轻重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反映线索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有关问题从严查处、顶格处罚、公开曝光。


庆阳市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市场监管组

202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