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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来源:庆阳市市场监管局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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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目标,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 ,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重点,严厉查处假冒侵权、食品安全、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为发挥典型案例守护消费、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合法规范经营,现择选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环县某鞋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5年5月16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对环县某鞋店销售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NIKE”运动鞋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假冒侵权运动鞋45双、没收违法所得149元、罚款822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8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环县某鞋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库房有鞋外侧、鞋内尺码标签标示“884ec035c789447594a0a2d34cfb7a30.png”图案的“NIKE”运动鞋45双,其中4双“NIKE”运动鞋经现场查验疑似假冒侵权产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NIKE”运动鞋的购进票据。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初从外地游商处购进鞋外侧、鞋内尺码标签标示有“db3807dc256a41f5983b2f293776ca4e.png”图案的“NIKE”运动鞋47双,合计金额5450元,已售出2双,违法所得149元。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未售出的45双“NIKE”运动鞋均为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已售出和未售出的涉案“NIKE”运动鞋货值合计为822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

合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水县某购物广场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案

2025 年6月17日,合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合水县某购物广场经营霉变生虫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1日,合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合水县某购物广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粮油区域销售的散装糯米粉、玉米面、面粉霉变生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霉变生虫食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霉变生虫食品的违法行为。合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用油案

2025年10月9日,宁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用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无标签预包装食用油5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2日,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内后厨原料存放区摆放有无标签预包装食用油5桶,其中1桶已启封,执法人员依法对无标签预包装食用油采取了扣押措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用油的违法行为。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

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鸡排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制作食品案

2025年9月23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鸡排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9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某鸡排店煎炸过程用油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样品煎炸过程用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

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案

2025年8月5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2063.92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0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未按照政府定价收取水费。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按照6元/m³的价格收取业主水费,涉及水量共55159.8m³,总交易金额330958.8元。根据庆阳市发改委及庆城县发改局相关文件规定,案涉区域水费政府定价为5.6元/m³(合表居民用水价格4.5元/m³、污水处理费1元/m³、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0.1元/m³),当事人在上述期间违规多收取水费22063.92元。

2025年4月22日,庆城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将多收水费价款22063.92元退还给住户。截至2025年6月11日,多收水费全部退还,2024年3月28之后,水费按照政府定价5.6元/m³收取。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的违法行为。庆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