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独任登记制”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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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工商发〔2014〕100号
现将《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独任登记制”改革试行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1日
庆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独任登记制”改革试行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办事程序,提升审批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良好投资发展环境,市局结合登记工作实际,决定在市政务大厅工商窗口率先推行企业注册“独任登记制”改革,即将现行的行政审批“一审一核”制改为“审核合一”制,对于“独任登记制”试行范围内的审批事项由受理人员一次性受理审核发照完毕,窗口首席代表不参与业务办理,最大限度的减少审批环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核心,坚持“审核合一”的注册登记原则,完善行政审批体制机制,优化审批服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有效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推行企业注册“独任登记制”改革,最大限度的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实现窗口办件“即来即办为常态、非即来即办为例外”的登记注册模式和“2115”(无特殊情况排队时间不超过20分钟,即办件办理时间不超过1小时,一般业务1天内办结,最长办结期限不超过5天)的服务目标。充分激发民间创业热情,增强投资信心,促使更多的市场主体不断涌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三、试行时间
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
四、试行单位
庆阳市工商局驻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工商窗口。
五、实施范围
(一)非许可的审批事项。申请设立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事项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分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合伙企业(或分支机构)、企业集团登记的实行“独任登记制”。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需要取得资质的除外)仍按照 “一审一核”制的要求办理。
(二)相关变更登记事项。除申请增加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登记及股权转让、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合并(分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等变更登记外,其它变更一律实行“独任登记制”。
(三)其它相关审批事项。申请办理企业名称核准、注销登记、备案登记、增补营业执照、迁出(迁入)登记的均实行“独任登记制”。
六、方式方法
(一)审核合一,简化流程。将企业登记审批办理程序由之前的“受理人员受理初审—窗口首席代表审核发照”简化为由受理人员独立受理审核,完成资料审查和网上录入后直接核发营业执照,窗口“首席代表”不再签字审批,实现行政审批由“一审一核”制向“审核合一”制转变,减少中间环节,简化办事流程。
(二)责任到人,一次办结。按照谁受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许可依照“独任登记制”程序审批的,登记人员对登记材料的完整性、登记的合法性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负全部责任。 “独任登记制”实施范围内的审批事项由登记受理人员一次办结,全程负责,窗口“首席代表”不参与业务办理。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企业注册“独任登记制”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扩大简政放权,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效能的有力举措,各级登记窗口要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大意义。市局试点工作完成后将在全市登记注册窗口推广实施,各县(区)局要高度重视,提前谋划,做好准备,确保届时顺利实施。
(二)强化学习培训。实施“独任登记制”改革后,对登记人员的要求将更高,所承担的责任也将更大。要通过送出去学习、请进来培训、集体学习讨论、个人自学研究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强化对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使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充分领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实质,熟练掌握相关登记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登记的规范要求,切实提高业务素质,提升办事效能,在登记注册过程中做到解答咨询问不到,行政审批难不住,将行政审批风险降到最低。
(三)改进服务方式。窗口工作人员要适应“独任登记制”改革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方法,树立责任担当意识,严格执行首问首办、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始终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使办事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营造良好的办事环境。同时要强化咨询服务,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及申办企业有困难的特殊人群从网上申报、相关表格文书制作、公司章程草拟、资料整理、申请办理等方面提供免费咨询及全程代办服务,践行群众路线,树立良好形象。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局将该项工作纳入登记注册窗口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独任登记制全面施行后,市局将组织监察、人教等部门对试点窗口单位“独任登记制”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执行不力、变相搞“一审一核”等违背改革初衷现象的,取消个人年度评优选先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在登记过程中故意设置障碍办件不及时,及对相关材料审核把关不严,责任落实不到位引起投诉诉讼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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