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神”商标侵权 工商依法查处
来源:消保科 合水县工商局
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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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0日,合水县工商局接到上级12315中心分派的匿名举报,称合水某超市销售的“六神”牌花露水涉嫌假冒,请求工商部门查处。经查,该超市销售的“新世纪”六神花露水与“六神”花露水外包装除含有“新世纪”字样外,其他包装全部一致,涉嫌侵犯了“六神”花露水的商标注册专用权。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侵犯“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0瓶假冒商品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超市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截止查获时,当事人没有获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产品30瓶。2、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志,该超市销售“新世纪”六神花露,擅自标注“六神”花露水字样,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应当依法严厉查处。
经调查核实:该超市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截止查获时,当事人没有获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产品30瓶。2、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志,该超市销售“新世纪”六神花露,擅自标注“六神”花露水字样,误导消费者,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应当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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